普法宣传——《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四方责任(六)
本期将介绍《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防治职责。
公安、司法部门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公安、司法部门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肩负重任。一方面,严厉打击涉及艾滋病传播的违法犯罪活动,如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非法采血与血液制品交易等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艾滋病的传播扩散。另一方面,对于被监管的违法犯罪人员,如吸毒人员、卖淫嫖娼人员等艾滋病高危人群,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艾滋病检测、预防教育与干预措施,防止艾滋病在这些群体中蔓延,并减少其向社会其他人群传播的可能性。《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所属监管场所内的艾滋病防治具体实施工作,包括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建设、职业暴露防护;对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检测结果告知、咨询和健康指导;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治疗、管理;协助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对重返社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出监所转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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