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要办理“健康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 办理“健康证明”时需要检查的项目有哪些?
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发布。根据《目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办理“健康证明”时需进行以下检查: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目录》中的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这五种疾病,均源自《食品卫生法》(1995年)和《食品安全法》(2009年)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目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将痢疾细分为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并在伤寒的基础上增加了副伤寒。此外,考虑到霍乱属于《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且近年来食物传播的霍乱病例时有发生,因此《目录》的制定过程中,特意将霍乱纳入其中。
按照天津市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卫监督〔2019〕169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我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津卫监督〔2018〕235号)文件要求,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时需要做的检查项目包括: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3.天津在哪可以办理“健康证明”呢?
现在就给大家汇总出来了!
天津市可申办“健康证明”的医疗机构
(说明: 体检机构信息源于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图片来源于网络,非商业用途,仅作为科普传播素材。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作者:职业健康所 杨晓毅 李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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